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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验室工作制度
2015-01-05 00:00  

1、检验单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清楚,急诊检验单应注明“急”字。

 2、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,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采集,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,要妥善保管。

 3、及时认真校对检验结果,填好报告单并作登记,签名后发出报告,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,主动与经治医师联系,查清原因或重新检查。

 4、保证检验质量,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灵敏度,必要时分送标本去上级医院检查校对。

5、积极配合医疗、保健、科研工作,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结合医院需要开展新的检验项目。

 6、剧毒、易燃、易爆、强酸、强碱试剂及贵重仪器指定专人严加保管,定期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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